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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22执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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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1155号
  • 案件名称

    张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宪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22执1155号张宪军:范晓梅:杨磊:本院在执行关于张宪军与范晓梅、杨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辽1122民初561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通知如下: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1122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存卷,另两份交相关当事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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