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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美龄、谢荣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3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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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3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詹美龄、谢荣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恩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詹美龄;谢荣锋;张艺锋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393号之一原告:詹美龄(英文名:MARILYNMAY-LINGCHIM),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欣,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偰莎,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荣锋,男。被告:张艺锋,男,。原告詹美龄(英文名:MARILYNMAY-LINGCHIM)与被告谢荣锋、张艺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詹美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谢荣锋向原告返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406,67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谢荣锋向原告移交詹孝光委托其代购的柳工CLG9075E挖掘机相关的配套证书、售后凭证及发票;3、判令被告张艺锋在接收的人民币15万元预付款范围内对被告谢荣锋所负债务及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5万元预付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詹孝光回国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案外人彭卓钦,并借钱帮扶彭卓钦在广东省台山市甫草村经营一座约2000多亩的农场(地名:南公坑、白白山、虎山、粪茸笃、锂鱼岗、网岗、西岗、眼圹仔、黄茅凸、五斗、水圹岗、侧圹尾、猪仔石等地2122.216亩)。后因彭卓钦告知詹孝光当地镇政府党代会已通过将上述2000多亩的农场发展成“田园谷农业观光旅游项目”(下称“田园谷项目”),他想趁着国家重点发展“美丽乡村”的利好政策将上述农场用于发展旅游项目,但苦于没钱,希望詹孝光可以一起合作,将田园谷项目建设成为像上下川岛一样的旅游景区。詹孝光本身是一位年逾七十高龄又非常乐于助人、有爱国情怀、见多识广的美籍华人,其考虑到农业旅游观光项目是绿色环保产业,既能解决当地村民就业又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抱着回报祖国、帮助同胞的初衷,遂同意帮扶彭卓钦发展田园谷项目。其后,因彭卓钦、彭卓锐两兄弟一直声称田园谷项目的报建材料已送到台山市审批,很快就会有正式的批文下发。于是詹孝光便开始着手准备田园谷项目第一期发展规划的工作。詹孝光了解被告谢荣锋系一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二人又是朋友关系,经多次沟通后詹孝光同意将田园谷项目的工程都交给被告谢荣锋施工。出于信任,詹孝光按被告谢荣锋要求预付了工程款,但因一直未得到动工许可批文,田园谷项目从未开展正常施工。后经了解,上述农场所在地,有1974亩为生态林,根本不可能实现彭卓钦为詹孝光描绘的旅游合作开发目的,在詹孝光意识到自己被欺骗后,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处理此事过程中不幸过世。截止目前,詹孝光就田园谷项目预付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406,670元,鉴于田园谷项目工程已无法施工,但被告谢荣锋至今未返还工程预付款。此外,案涉工程部分款项由被告张艺锋收取。因此,为保障詹孝光生前的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其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谢荣锋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发生地在台山市以及当地法院可能会更适合查清本案的事实,应将本案移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的工程项目位于台山市川岛镇,因此本案应由台山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谢荣锋的管辖权异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台山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冰审 判 员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振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廖慧敏书 记 员  吴洁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393号之一原告:詹美龄(英文名:MARILYNMAY-LINGCHIM),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欣,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偰莎,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荣锋,男。被告:张艺锋,男,。原告詹美龄(英文名:MARILYNMAY-LINGCHIM)与被告谢荣锋、张艺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詹美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谢荣锋向原告返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406,67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谢荣锋向原告移交詹孝光委托其代购的柳工CLG9075E挖掘机相关的配套证书、售后凭证及发票;3、判令被告张艺锋在接收的人民币15万元预付款范围内对被告谢荣锋所负债务及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5万元预付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詹孝光回国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案外人彭卓钦,并借钱帮扶彭卓钦在广东省台山市甫草村经营一座约2000多亩的农场(地名:南公坑、白白山、虎山、粪茸笃、锂鱼岗、网岗、西岗、眼圹仔、黄茅凸、五斗、水圹岗、侧圹尾、猪仔石等地2122.216亩)。后因彭卓钦告知詹孝光当地镇政府党代会已通过将上述2000多亩的农场发展成“田园谷农业观光旅游项目”(下称“田园谷项目”),他想趁着国家重点发展“美丽乡村”的利好政策将上述农场用于发展旅游项目,但苦于没钱,希望詹孝光可以一起合作,将田园谷项目建设成为像上下川岛一样的旅游景区。詹孝光本身是一位年逾七十高龄又非常乐于助人、有爱国情怀、见多识广的美籍华人,其考虑到农业旅游观光项目是绿色环保产业,既能解决当地村民就业又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抱着回报祖国、帮助同胞的初衷,遂同意帮扶彭卓钦发展田园谷项目。其后,因彭卓钦、彭卓锐两兄弟一直声称田园谷项目的报建材料已送到台山市审批,很快就会有正式的批文下发。于是詹孝光便开始着手准备田园谷项目第一期发展规划的工作。詹孝光了解被告谢荣锋系一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二人又是朋友关系,经多次沟通后詹孝光同意将田园谷项目的工程都交给被告谢荣锋施工。出于信任,詹孝光按被告谢荣锋要求预付了工程款,但因一直未得到动工许可批文,田园谷项目从未开展正常施工。后经了解,上述农场所在地,有1974亩为生态林,根本不可能实现彭卓钦为詹孝光描绘的旅游合作开发目的,在詹孝光意识到自己被欺骗后,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处理此事过程中不幸过世。截止目前,詹孝光就田园谷项目预付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406,670元,鉴于田园谷项目工程已无法施工,但被告谢荣锋至今未返还工程预付款。此外,案涉工程部分款项由被告张艺锋收取。因此,为保障詹孝光生前的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其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谢荣锋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发生地在台山市以及当地法院可能会更适合查清本案的事实,应将本案移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的工程项目位于台山市川岛镇,因此本案应由台山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谢荣锋的管辖权异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台山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吴丽冰审判员陈婷婷人民陪审员吴振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廖慧敏书记员吴洁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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