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华、白希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93号之三

由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辽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生效的刘艳华;白希沛;张晓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9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艳华、白希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艳华;白希沛;张晓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艳华,男性,1967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白希沛,男性,1955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张晓丽,女性,1958年03月26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021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对刘艳华申请执行与白希沛、张晓丽借款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希沛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0650000544794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福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