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曰香、王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98号
  • 案件名称

    刘曰香、王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曰香;王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刘曰香,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东长春路一段岭上甲园682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5××××××××。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赵屯乡胜利村贾屯53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7××××××××。刘曰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8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42082.3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在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在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若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的,需在冻结到期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蕴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