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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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16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法定代表人:苏正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阎良区。法定代表人:翟慕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25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进度款269163.5元及利息42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8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61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土地,本院遂依法予以查封(轮候);对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晓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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