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景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1民初2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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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民初2739号案件名称
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景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景次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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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1民初2739号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北郊路嘉华苑5号116号商铺之一。法定代表人:谭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景次,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景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聚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晓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雁到庭参加诉讼。陈景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聚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景次支付聚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2154.48元、分摊费76.45元及违约金暂计275.80元(以2154.48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8.52%计算,2019年9月1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30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陈景次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景次是聚城物业公司管理的xxxxxx的业主,该房面积为116.59平方米。根据台山市工业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与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物业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建联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聚城物业公司签订的《台山市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信联物业公司与聚城物业公司签订的《台城碧翠园业主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陈景次的物业管理费从2015年12月至现在按步梯楼住宅0.77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公共水电分摊预收费200元/户。陈景次若逾期缴纳物业费、分摊费、维修费、车位使用费等,则从逾期次日起向聚城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合同生效后,聚城物业公司依约向陈景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陈景次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聚城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陈景次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154.48元、分摊费76.45元、违约金275.8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聚城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陈景次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景次是聚城物业公司管理的台山市xxxxxx(步梯楼住宅面积116.59平方米)的业主。2018年1月1日,建联公司与聚城物业公司签订《台山市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聚城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步梯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77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及电梯维保费凭供水、供电、电梯公司收费发票按实际开支以业主专有房产每户占小区全部户数比例平均分摊。逾期缴费的,自逾期次日起每天按月利率2%向欠费方收取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该小区业主须在每月15日前缴交当月物业管理费,自每月16日起没有缴交的视为逾期开始计收违约金。后聚城物业公司向陈景次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陈景次未按期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154.48元(每月物业管理费89.77元)、分摊费76.45元。经聚城物业公司多次催收,陈景次仍未缴交。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建联公司与聚城物业公司签订的《台山市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陈景次具有约束力。聚城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陈景次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陈景次未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聚城物业公司诉请陈景次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154.48元及分摊费76.4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聚城物业公司主张计付违约金问题,陈景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聚城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台山市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陈景次应在每月15日前缴交当月物业管理费,自每月16日起没有缴交的视为逾期开始计收违约金,故每月因陈景次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应以当月其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当月16日起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聚城物业公司主张分别按照年利率8.52%、6.3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聚城物业公司的实际损失等情况,本院酌定按相关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综上,2019年7月至8月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分别从当月16日起以89.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分别从当月16日起以89.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经计算,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约金共108.87元,聚城物业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陈景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景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54.48元、分摊费76.45元及违约金108.87元;二、驳回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6元,由被告陈景次负担23.34元。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3.3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景次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3.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肖 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邱小青书 记 员 杨丽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1民初2739号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北郊路嘉华苑5号116号商铺之一。法定代表人:谭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景次,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景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聚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晓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雁到庭参加诉讼。陈景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聚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景次支付聚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2154.48元、分摊费76.45元及违约金暂计275.80元(以2154.48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8.52%计算,2019年9月1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30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陈景次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景次是聚城物业公司管理的xxxxxx的业主,该房面积为116.59平方米。根据台山市工业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与台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物业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建联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聚城物业公司签订的《台山市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信联物业公司与聚城物业公司签订的《台城碧翠园业主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陈景次的物业管理费从2015年12月至现在按步梯楼住宅0.77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公共水电分摊预收费200元/户。陈景次若逾期缴纳物业费、分摊费、维修费、车位使用费等,则从逾期次日起向聚城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合同生效后,聚城物业公司依约向陈景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陈景次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聚城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陈景次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154.48元、分摊费76.45元、违约金275.8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聚城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陈景次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景次是聚城物业公司管理的台山市xxxxxx(步梯楼住宅面积116.59平方米)的业主。2018年1月1日,建联公司与聚城物业公司签订《台山市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聚城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步梯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77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及电梯维保费凭供水、供电、电梯公司收费发票按实际开支以业主专有房产每户占小区全部户数比例平均分摊。逾期缴费的,自逾期次日起每天按月利率2%向欠费方收取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该小区业主须在每月15日前缴交当月物业管理费,自每月16日起没有缴交的视为逾期开始计收违约金。后聚城物业公司向陈景次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陈景次未按期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154.48元(每月物业管理费89.77元)、分摊费76.45元。经聚城物业公司多次催收,陈景次仍未缴交。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建联公司与聚城物业公司签订的《台山市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陈景次具有约束力。聚城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陈景次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陈景次未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聚城物业公司诉请陈景次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154.48元及分摊费76.4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聚城物业公司主张计付违约金问题,陈景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聚城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台山市碧翠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陈景次应在每月15日前缴交当月物业管理费,自每月16日起没有缴交的视为逾期开始计收违约金,故每月因陈景次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应以当月其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当月16日起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聚城物业公司主张分别按照年利率8.52%、6.3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聚城物业公司的实际损失等情况,本院酌定按相关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综上,2019年7月至8月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分别从当月16日起以89.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分别从当月16日起以89.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经计算,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约金共108.87元,聚城物业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陈景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景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54.48元、分摊费76.45元及违约金108.87元;二、驳回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6元,由被告陈景次负担23.34元。原告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3.3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景次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3.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肖 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邱小青书 记 员 杨丽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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