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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保、胡兴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982执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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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982执449号
  • 案件名称

    余文保、胡兴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余文保;胡兴明;杨有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98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余文保,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胡兴明,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杨有德,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本院2021年4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余文保与被执行人胡兴明、杨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兴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文保借款4万元,被执行人杨有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兴明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余文保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449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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