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保、胡兴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982执4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0982执449号案件名称
余文保、胡兴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余文保;胡兴明;杨有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98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余文保,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胡兴明,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杨有德,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本院2021年4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余文保与被执行人胡兴明、杨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兴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文保借款4万元,被执行人杨有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兴明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余文保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449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风梅、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353号 下一篇 台山市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景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1民初2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