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洵、李思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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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447号案件名称
王洵、李思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洵;李思瑶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洵,男,汉族,1992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瑶,女,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上诉人王洵因与被上诉人李思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洵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王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盈审 判 员 宋 锦审 判 员 廖晓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艳丽书 记 员 张艺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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