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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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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53号
  • 案件名称

    崔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崔某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53号被告人崔某(曾用名:崔某某),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被释放。因吸毒于2021年6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4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崔某的意见,被告人崔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4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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