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周世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1执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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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1执59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周世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周世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冷水江市锑都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谢邓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光辉,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周世明,男,汉族,1960年11月2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世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8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世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标的金额为7716.28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世明的财产及其他情况进行了查证:一、其名下无房产、股权及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周世明名下的公积金(不符合提取条件);二、银行账户无执行价值;三、法院工作人员对周世明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周世明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案承办人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上述相关情况后,其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世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世明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文华审判员 陈 利审判员 邹卷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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