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厦门美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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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272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厦门美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厦门美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72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厦门美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二里148号103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8351XA。 法定代表人:赵淑珍,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厦门美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杨 晓 玲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廖 晓 莉 书 记 员 黄 蒙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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