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红梅、宋广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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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027号案件名称
迟红梅、宋广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迟红梅;宋广辉;宋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027号原告:迟红梅,女,汉族,1977年11月8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广辉,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宋鹏,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3号30层01、02、03、05、0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089088351M。负责人:王成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魁,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163T。负责人:蔺湘,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女,1984年7月3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迟红梅与被告宋广辉、宋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拒绝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其缴纳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迟红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贵 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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