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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存玉、郭利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73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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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73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党存玉、郭利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党存玉;郭利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7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党存玉,男性,1959年10月2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5910250035,住府谷镇富昌路194号。被执行人郭利平,男性,1982年07月1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8207158812,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瑞平,男性,1973年01月22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7301228819,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建平,男性,1977年02月1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7702198817,住府谷县府谷镇华龙桥附近。本院在执行党存玉与郭利平、郭瑞平、郭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慧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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