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淑珍、黄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2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执203号
  • 案件名称

    安淑珍、黄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淑珍;黄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安淑珍,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黄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淑珍与黄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淑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洪燕审判员    司马义 巴图审判员    李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 玉苏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