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淑珍、黄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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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执203号案件名称
安淑珍、黄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淑珍;黄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安淑珍,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黄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淑珍与黄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淑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洪燕审判员 司马义 巴图审判员 李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 玉苏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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