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庆、刘富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02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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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02号之五案件名称
孙晓庆、刘富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晓庆;刘富猛;张海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0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孙晓庆,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富猛,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海英,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孙晓庆与刘富猛、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富猛、张海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张海英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398.21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划拨被执行人刘富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25b769ea8909cb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1.87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维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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