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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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310号案件名称
马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倪志富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310号 原告:倪志富,男,汉族。被告:马森,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俊涛,电话:0912-325XXXX。原告倪志富诉被告马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中,涉案车辆陕KXXXXX号普通货车投保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现原告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志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嘉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雪琼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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