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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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900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仟;张冬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900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康发强理事长。被告:蒲仟,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平昌县。委托代理人袁周,联社职工。被告:张冬梅,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3日,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蒲仟、张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8元,依法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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