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礼伟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5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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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52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礼伟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礼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王礼伟,男,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礼伟名下的位于威海市不动产进行了拍卖。因该不动产经过二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元接受抵债。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8)鲁10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予以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陶 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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