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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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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788号
  • 案件名称

    王秀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秀菊;刘志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菊,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在执行王秀菊与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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