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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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788号案件名称
王秀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秀菊;刘志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菊,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在执行王秀菊与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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