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阳、大连成长积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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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472号案件名称
陈春阳、大连成长积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春阳;大连成长积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472号原告:陈春阳,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大连成长积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3115946860。法定代表人:孙文轩,总经理。原告陈春阳与被告大连成长积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若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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