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之、周矛兵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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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831号案件名称
张顺之、周矛兵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顺之;周矛兵;青岛态和阳光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张顺之,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周矛兵,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态和阳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22MA3CDHW200。法定代表人:张顺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之与被执行人周矛兵、青岛态和阳光农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23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行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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