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韦方磊、徐红卫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特1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特106号
  • 案件名称

    韦方磊、徐红卫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韦方磊;徐红卫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特106号申请人:韦方磊,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徐红卫,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韦方磊、徐红卫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韦方磊与申请人徐红卫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3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李春芳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徐红卫尚欠韦方磊23000元。二、徐红卫于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共23个月)每月25日前向韦方磊偿还1000元,于2023年7月25日前偿还完毕。三、如徐红卫未按上述第二项的约定履行,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逾期当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韦方磊有权就徐红卫所欠的剩余全部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此纠纷别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韦方磊、徐红卫于2021年9月3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李春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珂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