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林、丁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30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3076号案件名称
李延林、丁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延林;丁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3076号原告:李延林,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丁杰,男,汉族,1970年3月4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318890453M,营业场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玉园小区北侧8、9号。负责人:刘大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刚,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6833311XU,营业场所:辽宁省锦州市高新区科技路19号。负责人:任海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然,系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林诉被告丁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延林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李延林承担。审 判 长 张明琳审 判 员 于 颖人民陪审员 里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寒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139号之五十四 下一篇 韦方磊、徐红卫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特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