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宇、王自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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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436号案件名称
高新宇、王自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新宇;王自力;向顺发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宇,女,土家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永顺县。被执行人王自力,男,土家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永顺县。被执行人向顺发,男,土家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新宇与被执行人王自力、向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自力、向顺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新宇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48,800元、诉讼费760元,共计49,560元。被执行人王自力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申请执行人偿还2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万元,剩余欠款于2022年1月22日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向顺发自愿对其中的4万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及案件执行费932元,由被执行人王自力承担;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新宇与被执行人王自力、向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达成执行还款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王自力、向顺发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新宇可向本院就该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正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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