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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彩娟、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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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862号
  • 案件名称

    刘彩娟、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彩娟;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862号原告:刘彩娟,女,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源,娄底市娄星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明,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家园东栋1608。负责人:任建树。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娟与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彩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彩娟负担。审判员 肖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伟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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