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03民初264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103民初26497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鹏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03民初2649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63162083F。负责人:李连全,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轶乔,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鹏,男,1982年6月25日生,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于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柯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兴根、张志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恢204号之三 下一篇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正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1财保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