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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根、张志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恢20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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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恢20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马兴根、张志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兴根;张志飞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恢2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兴根,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被执行人:张志飞,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侯马市浍滨街21号十五局。本院在执行马兴根与张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08)乡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飞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8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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