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于冬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9执21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执2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于冬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于冬清;李建康;于建华;于先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9执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住所地:资源县大埠街130号。负责人:吴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柏,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辉,该支行营业室副主任。被执行人于冬清,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李建康,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于建华,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于先刚,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冬清、李建康、于建华、于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329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冬清、李建康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759.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建华、于先刚对于冬清、李建康的上述债务在405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于冬清、李建康、于建华、于先刚负担案件受理费271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9执21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兰艳芳书 记 员 扶敉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