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彬、王守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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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1763号案件名称
李文彬、王守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文彬;王守飞;张金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彬,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守飞,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张金梦,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李文彬与李王守飞、张金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9)鲁1327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彬于2021年6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守飞、张金梦给付人民币8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守飞、张金梦名下的金融、土地、房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守飞、张金梦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王守飞、张金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守飞、张金梦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金融、土地、房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守飞、张金梦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彬征求是否需要进行悬赏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悬赏执行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守飞、张金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守飞、张金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彬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志敏审判员 程立东审判员 刘晓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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