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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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6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某某、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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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执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407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9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0101元,尚未执行到位10010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杨国志 审判员 罗年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燕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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