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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霞、孙天磊等孙普胜、魏明、王则花、陈祥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3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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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3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钟晓霞、孙天磊等孙普胜、魏明、王则花、陈祥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钟晓霞;孙天磊;孙普胜;魏明;王则花;陈祥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晓霞,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孙天磊,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孙普胜,男,193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魏明,女,193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羊山东,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则花,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陈祥,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钟晓霞、孙天磊、孙普胜、魏明与被执行人王则花、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出的(2018)新0109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7653元,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476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恢39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晓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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