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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永华、彭永华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993docx(2021)陕0112执恢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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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993号
  • 案件名称

    彭永华、彭永华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993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彭永华;彭永华;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9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7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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