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倪运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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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5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倪运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倪运龙;唐丽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被执行人:倪运龙,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丽琼,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倪运龙、唐丽琼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运龙、唐丽琼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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