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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倪运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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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5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倪运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倪运龙;唐丽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被执行人:倪运龙,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丽琼,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倪运龙、唐丽琼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运龙、唐丽琼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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