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安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3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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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3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安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安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北安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安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艳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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