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13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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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138号之四案件名称
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建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1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6978163917,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复兴北路199号神州物流港8号楼25号铺。法定代表人:王长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玉莲,该公司库管。被执行人:潘建国,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7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2执1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俊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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