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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华、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113民初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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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民初273号
  • 案件名称

    李云华、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云华;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村民委员会;段洪兵
  • 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113民初273号原告:李云华,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民刚,乐山市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3组。法定代表人:张吉兵,村支书。被告:段洪兵,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原告李云华诉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迎新村委会)、段洪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祥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民刚、被告迎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吉兵、段洪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修建迎新村3组、5组集中安置点房屋工程款1330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5日,原告与当时迎新村委会主任段洪兵签订《迎新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农户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修建被告建设迎新3组、5组集中安置点,共建住房26栋;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以平方进行承包,每平方米计价960元。工程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前完工,并经政府验收合格。工程修建完工后被告多次拖延支出工程款项。截止2020年11月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308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迎新村委会辩称:这是农户所欠,与被告村委会无关。被告段洪兵辩称:原告诉状是事实,签订合同系被告代表村委会签订。至于上述款项如何收取,需要原、被告双方一起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云华无建筑资质。2017年7月5日,被告段洪兵(甲方)与原告李云华(乙方)签订《迎新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农户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内容为:一、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迎新3组、5组集中安置点,共建设住房26栋,建房面积户每人不低于18平方,高于25平方,建设户型一字型......;三、工程造价: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以平方米进行承包,每平方米计价960元......;四、质量要求:施工必须按易地扶贫住房建设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乙方包料确保钢筋、水泥、砖、沙子等原材料质量合同,甲方包料由甲方自行提供合格的材料,必须提供水泥、钢筋合同证或质量检测相关证明。必须开挖足够深的基础,具备地圈梁、构造柱、过梁、24墙等建设标准......;五、质量监督:乡村干部、监理单位、联建委员会、建房农户有权随时监督建房全过程......;六、建设期限:不迟于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基础浇筑;不迟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一层楼主体工程;只有一层的住房不迟于2017年8月30日,二层的住房不迟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竣工;七、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包材料的由施工方先垫资购买材料,房屋基础混凝土浇筑完成,农户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款后兑现财政补助资金30%;房屋竣工验收,农户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款后兑现财政补助资金的50%;甲方旧房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农户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款后一次性兑现所有工程款。为确保双方履行合同,农户在签订合同时,自愿将补助资金银行卡交给村委会代管,收到补助资金符合支付条件时,并由建房农户、施工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提请村委会将银行卡交给约定的一方......;3组、5组集中安置点建设的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由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房户、村委会、乡政府、区建局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合格。另查明:2020年8月4日,被告迎新村委会出具清单,内容为:3组:老布陈布3312元、老布医生36000元、老布哈者626元、老布吉子1650元、本哈2000元、哈和曲衣9000元、段玉友30000元,合计82588元;5组:马玉友18000元、马玉英2500元、刘廷才3750元、高进安1250元、李洪君2500元、马付恩15000元、高进香5000元、张贤金2500元,合计50500元。其中老布哈者626元、老布吉子1650元、高进香5000元、张贤金2000元已支付给被告迎新村委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清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部分陈述在案予以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案中,被告段洪兵作为原被告迎新村委会的村主任,其与原告李云华签订的《迎新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农户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行为代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迎新村委会承担。被告迎新村委会辩称本案系农户所欠,与被告村委会无关。本案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该合同的相对方分别是原告李云华与被告迎新村委会,而农户作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被告迎新村委会系本案适格当事人,本院对于其辩解不予采信。案涉3组、5组集中安置点,共建设住房26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住房建设。”《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案涉3组、5组集中安置点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其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由于本案工程的承包人李云华系自然人,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迎新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农户房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迎新村委会也出具对于该工程欠款清单,性质上属于原、被告之间的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迎新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330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解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经本院释明,被告未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修建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被告迎新村委会为各建房户利益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承担合同义务,建房户应受合同约束,在建房户不履行资金缴纳义务时,被告迎新村委会有权在承担民事责任向建房户进行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通过)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云华工程款133088元。二、驳回原告李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迎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子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和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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