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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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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12号
  • 案件名称

    郭某、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某;柴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12号原告:郭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柴某,男,汉族,永昌县人。        原告郭某与被告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狄玉庆书记员    王燕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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