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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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12号案件名称
郭某、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某;柴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12号原告:郭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柴某,男,汉族,永昌县人。 原告郭某与被告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狄玉庆书记员 王燕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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