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鸿顺、王合印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97号
  • 案件名称

    鸿顺、王合印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鸿顺;王合印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97号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92285823C。法定代表人:孙爱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合印,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合印价值6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合印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证号:103030750839),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欣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