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顺、王合印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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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97号案件名称
鸿顺、王合印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鸿顺;王合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97号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92285823C。法定代表人:孙爱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合印,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合印价值6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合印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证号:103030750839),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欣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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