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杨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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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760号案件名称
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杨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杨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760号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X4MD7X,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和平社区水塘一组。法定代表人:韦永玲,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秀,女,1988年9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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