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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杨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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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760号
  • 案件名称

    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杨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杨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760号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X4MD7X,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和平社区水塘一组。法定代表人:韦永玲,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秀,女,1988年9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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