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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林、姜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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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32号
  • 案件名称

    王柏林、姜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柏林;姜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32号原告:王柏林,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1121号。被告:姜鹉,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十字街409号6栋2单元202室。原告王柏林与被告姜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柏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柏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段水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罗春燕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 校对人:罗 春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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