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柏林、姜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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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32号案件名称
王柏林、姜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柏林;姜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32号原告:王柏林,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1121号。被告:姜鹉,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十字街409号6栋2单元202室。原告王柏林与被告姜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柏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柏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段水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罗春燕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 校对人:罗 春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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