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张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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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民初2098号案件名称
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张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张剑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98号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西大街百合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姜珏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则孜·努尔艾合买提,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张剑,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京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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