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2执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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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2执1962号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五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彬;邹婉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2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忠,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洪彬,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邹婉宁,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洪彬、邹婉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322执19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璟玉审判员 张淑婷审判员 问志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 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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