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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宝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81执2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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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1执2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宝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宝锋;戴彬彬;郭二峰;渑池县双峰矿产品有限公司;张娜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1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史克西。被执行人:董宝锋,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戴彬彬,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郭二峰,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双峰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张村镇张村街。法定代表人:董宝锋。被执行人:张娜娜,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关于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宝锋、戴彬彬、郭二峰、渑池县双峰矿产品有限公司、张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董宝锋、戴彬彬、郭二峰、渑池县双峰矿产品有限公司、张娜娜借款合同纠纷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戴彬彬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依法予以冻结并进行扣划处理,合计19231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娜娜财付通账户内1420.57元依法予以冻结并进行扣划处理。2、查询到被执行人郭二峰名下所有车牌号车豫M×××××号一辆该车车管所回执为首次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止,暂未查到该车辆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戴彬彬名下所有车牌号车豫M×××××号一辆,该车车管所回执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止,暂未查到该车辆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戴彬彬名下所有车牌号车豫M×××××号一辆查封过程中车管所回执为无该车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戴彬彬名下所有车牌号车豫M×××××号一辆,查封过程中车管所回执为该车于2020年8月19日已过户;查询到被执行人戴彬彬名下所有车牌号车豫M×××××号一辆,查封过程中车管所回执为该车于2020年9月7日已过户。3、查询被执行人戴彬彬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渑池县户(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该房已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2020)豫1281执1123号执行案件查封,本案不再重复查封。4、查询到被执行人戴彬彬名下有多个新华保险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2020)豫1281执1123号执行案件查封,本案不再重复查封。5、查询到被执行人戴彬彬名下有公积金信息已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2020)豫1281执1123号执行案件查封,本案不再重复查封。以上查封信息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相关财产线索。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的强制措施,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实施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0651.57元,尚余2579348.4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车辆暂未找到之外,已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范 保 升审判员 贺 卫 锋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上官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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