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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成、焦跃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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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601号
  • 案件名称

    徐志成、焦跃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徐志成;焦跃明;兰二峰;覃永;覃晓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成,男,194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泉市人,住浙江省龙泉市。申请执行人:焦跃明,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兰二峰,男,1962年7月7日出生,畲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利民、金雯雯,系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永,男,1958年3月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覃晓波,男,出生于1965年8月13日,布依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徐志成、焦跃明、兰二峰与覃晓波、覃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2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徐志成、焦跃明、兰二峰支付贷款利息1313091.8元,并承担诉讼费9743元、执行费15531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志成、焦跃明、兰二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覃晓波、覃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未履行义务。二、分别于2021年1月16日、2月18日等时间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银行存款不足31000元,已扣划30243.57元。其余账户均已被另案其他法院或本院多次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覃晓波名下有贵JK***林肯牌车辆登记信息、覃永名下有贵JA***中华牌车辆登记信息,但均未能实际扣押;3.查明被执行人覃晓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覃永名下有位于广惠路****房屋,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三、因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徐志成、焦跃明、兰二峰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01执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志成、焦跃明、兰二峰发现被执行人覃晓波、覃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吴 红审判员 陈鲁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向荀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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