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铁岭县熊官屯镇喜仙缘纸制品加工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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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280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铁岭县熊官屯镇喜仙缘纸制品加工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铁岭县熊官屯镇喜仙缘纸制品加工厂;张洪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2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61号。负责人:王东,系该行行长。被告:铁岭县熊官屯镇喜仙缘纸制品加工厂。被告:张洪祥,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铁岭县熊官屯镇喜仙缘纸制品加工厂、张洪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珈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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