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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妍与程晓清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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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3702号
  • 案件名称

    程妍与程晓清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程妍;程晓清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程妍,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程晓清,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2民终1172号、(2018)沪0101民初2428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晓清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晓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伟鸣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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