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鲁0613执14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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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鲁0613执1454号之一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烟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烟台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曲宏伟;刘笃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3执1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金滩东路1889号。被执行人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天正路7号。被执行人烟台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办事处政府大街17号。被执行人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天正路9号。被执行人曲宏伟,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刘笃玲,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烟台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控股有限公司、曲宏伟、刘笃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鲁0613民初9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专利号分别为CN201820427389.1、CN201811121330.0、CN201810734222.4、CN201210153903.4、CN201210219176.7、CN201210116249.X项下的专利权。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CN201820427389.1、CN201811121330.0、CN201810734222.4、CN201210153903.4、CN201210219176.7、CN201210116249.X专利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审判员 曲少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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