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瑞、定边县樊学镇宋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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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645号案件名称
李国瑞、定边县樊学镇宋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国瑞;定边县樊学镇宋山村村民委员会;王术瑛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645号 原告王术瑛(王树平),男,汉族。被告定边县樊学镇宋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文恩,系该村村支书地址:定边县樊学镇宋山村被告李国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瑛诉被告定边县樊学镇宋山村村民委员会、李国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术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退回原告王术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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