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龙与林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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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679号案件名称
何龙与林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龙;林泽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679号 原告:何龙,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林泽红,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何龙诉被告林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龙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书 记 员 周 静-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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