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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龙与林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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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679号
  • 案件名称

    何龙与林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龙;林泽红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679号 原告:何龙,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林泽红,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何龙诉被告林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龙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书    记    员      周  静-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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