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3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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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3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长锁,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83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刘长锁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刘长锁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保留对被告张硕的诉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长锁负担。”调解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调解书中内容履行,权利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刘长锁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住房公积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面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刘长锁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长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丽姣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13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孟鹏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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